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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工程勘
4.1 一般规定
4.1.1 一级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
二、三级建筑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大型的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工程尚应进行施工勘察。
4.1.2 建筑边坡的勘探范围应包括不小于岩质边坡高度或不小于1.5倍土质边坡高度,以及可能对建(构)筑物有潜在安全影响的区域。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最深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层不小于5m,并应进入坡脚地形剖面最低点和支护结构基底下不小于3m。
4.1.3 边坡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查明边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边坡类别和可能的破坏形式;
2 提供验算边坡稳定性、变形和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值;
3 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4 对需进行抗震设防的边坡应根据区划提供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5 提出边坡整治设计、施工注意事项的建议;
6 对所勘察的边坡工程是否存在滑坡(或潜在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以及开挖或构筑的适宜性做出结论;
7 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边坡工程尚应提出沿边坡开挖线的地质纵、横剖面图。
4.1.4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稳定性较差的边坡宜在勘察期间进行变形监测,并宜设置一定数量的水文长观孔。
4.1.5 岩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根据岩土条件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并与稳定性分析时所采用的计算方法相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