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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钢结构住宅6.钢结构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要求。
6.1.2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钢结构工程应为一个分部工程,宜划分为制作、安装、连接、涂装等若干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应包含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6.1.3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应有过程管理措施。
6.2 钢结构的制作与安装
6.2.1 钢结构制作、除锈和涂装应在工厂进行,钢构件在制作前应根据设计图纸编制构件加工详图,并应制定合理的加工流程。
6.2.2 钢结构所用材料(包括钢材、连接材料、涂装材料等)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2.3 除锈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当设计文件未作规定时,宜选用喷砂或抛丸除锈方法,并应达到不低于Sa2.5级除锈等级。
6.2.4 除锈后的钢材表面经检查合格后,应在4h内进行涂装,涂装后4h内不得淋雨。
6.2.5 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在5℃~38℃之间,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5%。
6.2.6 高强度螺栓摩擦面、埋入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钢构件表面及密封构件内表面不应做涂装。待安装的焊缝附近、高强度螺栓节点板表面及节点板附近,在安装完毕后应予补涂。
6.2.7 钢构件的螺栓孔应采用钻成孔,严禁烧孔或现场气割扩孔。
6.2.8 高强度螺栓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应达到设计要求。
6.2.9 焊接材料在现场应有烘焙和防潮存放措施。
6.2.10 钢结构施工应有可靠措施确保预埋件尺寸符合设计允许偏差的要求。
6.2.11 钢结构安装顺序应先形成稳定的空间单元,然后再向外扩展,并应及时消除误差。
6.2.12 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上引,不得从下层柱轴线上引。
6.2.13 构件运输、堆放应垫平固牢,搬运构件时不得采用损伤构件或涂层的滑移拖运。
6.3 钢结构的验收
6.3.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的划分,作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6.3. 2 钢结构分部工程的合格应在各分项工程均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材料性能复验资料检查、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各项检查均应要求资料完整、质量合格。
6.3.3 分项工程的合格应在所含检验批均合格的基础上,并应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
6.3.4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控项目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验点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值的1.2倍;
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