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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1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钢结构工程见证取样送样的检测应由检测机构完成。
3 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4 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标准14.0.2条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别进行验收,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其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划分,并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
6 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
2 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满足本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或最小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7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