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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设施
一般规定
1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三级配电,宜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
箱、末级配电箱。
2低压配电系统不宜采用链式配电。当部分用电设备距离
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鉅很近、容量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
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
10kW,
3消防等重要负荷应由总配电箱专用回路直接供电,并不得
接入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器•
4消防泵、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设
备应设专用配电箱。
5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
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
值的85%。
6用电设备端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般照明:宜为+10额定电压;
2一般用途电机•.宜为土5%额定电压;
3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额定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