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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加固地基和基础
4.0.1 本章适用于存在软弱土、液化土、明显不均匀土层的抗震不利地段上的建筑地基和基础。不利地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划分。
4.0.2 抗震加固时,天然地基承载力可计入建筑长期压密的影响,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方法进行验算。其中,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应按加固后的情况计算,而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仍按加固前取值。
4.0.3 当地基竖向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1 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在10%以内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2 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及以上时或建筑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放大基础底面积.加固地基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4.0.4 当地基或桩基的水平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1 基础顶面、侧面无刚性地坪时,可增设刚性地坪。
2 沿基础顶部增设基础梁,将水平荷载分散到相邻的基础上。
4.0.5 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严重时,对乙类和丙类设防的建筑,宜采取消除液化沉降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中等时,对乙类设防的B类建筑,宜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4.0.6 为消除液化沉降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选用下列措施:
1 桩基托换:将基础荷载通过桩传到非液化土上,桩端(不包括桩尖)伸入非液化土中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 压重法:对地面标高无严格要求的建筑,可在建筑周围堆土或重物,增加覆盖压力。
3 覆盖法:将建筑的地坪和外侧排水坡改为钢筋混凝土整体地坪。地坪应与基础或墙体锚固,地坪下应设厚度为300mm的砂砾或碎石排水层,室外地坪宽度宜为4~5m。
4 排水桩法:在基础外侧设碎石排水桩,在室内设整体地坪。排水桩不宜少于两排,桩距基础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l. 5m。
5 旋喷法:穿过基础或紧贴基础打孔,制作旋喷桩。桩长应穿过液化层并支承在非液化土层上。
4. 0. 7 对液化地基、软土地基或明显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 提高建筑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荷载。
2 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当可能产生差异沉降或基础埋深不同且未按1/2的比例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
3 用钢筋网砂浆面层等加固砌体墙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