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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 给水排水

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8.3.3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

8.4 燃 气

8.4.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人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8.5 电 气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8-05-21 18:12:4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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